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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谈刑诉法:法治的灵魂是公正,疑罪从无的原则来之不易
Original
搜狐智库
搜狐智库
2021-02-06
搜狐财经联合《经济》杂志系列访谈——“致知100人”第45期(点击“阅读原文”进入专题)
本期嘉宾: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法治应该是良法善治,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法治的灵魂是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要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要并重。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搜狐财经和经济杂志联合访谈时说。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创者和重要奠基人,陈光中一生都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并致力于推动我国立法司法的进步。
截至目前,他已经出版了43部著作和19本教材,发表了200多篇论文。
“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障了刑法的实施,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又要做到不冤枉好人,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因此在国外被称作“小宪法”。
国内目前也逐渐认同了这个说法。
”陈光中介绍道。
陈光中多次强调,不能单纯地为学问而学问,要将学问用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他于1995年主持撰写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还参加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6年,陈光中力促将“疑罪从无”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他参与修法的生涯中最引以为傲的事情之一。
“疑罪从无”原则指的是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法认定嫌疑人有罪,那便按无罪处理。
“在很大的程度上,‘疑罪从无’原则为防止冤案的产生起到了重大作用。
”陈光中说,这一原则宁愿放过罪犯,也不能冤枉无辜公民。
在陈光中看来,法治就是规则之治,要形成法律上的规范,由大家一同遵守。
法治的灵魂是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既要讲实体的公正,又要讲程序的公正,二者是互相结合的。
”他总结道。
搜狐财经&经济杂志:
您是如何与刑诉法结下不解之缘的?
刑诉法最大的意义是什么?
陈光中:
1952年,我从北大毕业后,在北京政法学院当助教。
一年后我被调到教学单位,当时我们最需要程序法方面的教师(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所以我1954年正式从事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科研工作。
我研究了一辈子程序法,觉得非常值得。
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障了刑法的实施,同时也是保障程序人权方面的重要法律。
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又能做到不冤枉好人,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因此在国外被称作“小宪法”。
国内目前也逐渐认同了这个说法。
搜狐财经&经济杂志:
您主持修订了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能否请您回忆下当时的经历?
陈光中:
1979年7月,新中国通过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
尽管条文不多,但它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执行等内容,以及纠正已生效的错误等。
过去我们办理刑事案件基本都是走内部程序,不规范也不正规。
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现后,才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后来《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但都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时隔17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一次大修。
我全程参与了此次修改。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我组织专家起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我当时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也是全国诉讼法研究会的会长。
他们希望我拿出一个建议稿来供他们参考。
我欣然接受了任务,很快组织政法大学全部的刑诉法老师和一些博士生全力投入。
经过对国内外各国情况的研究,我们写出了刑诉法的修改建议稿。
经过专家论证后,于1995年正式提交,1996年顺利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其中,建议稿的大部分内容被吸收。
这是我人生中值得自豪的一件学术大事。
搜狐财经&经济杂志:
在您看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哪些重要的内容?
陈光中:
第一,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
原来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在这次修法后,律师辩护可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
这是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很大一步。
第二,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来审判方式称为超职权主义:
法官事先审查材料,然后法官直接在法庭上讯问被告并出示证据。
相比之下,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不太重要,很大程度上只是走过场。
在此次修法中,我们吸收了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因素,进而演变成控辩式诉讼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控方在开庭后首先出示证据,再由辩方出示,随后法官做出裁判。
第三,证据规则发生变化,“疑罪从无”原则被吸收。
因为有些案件是可以查清嫌疑人是否有罪,但有的案件则不行。
你说无罪,他有许多有罪的证据;
你说有罪,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又达不到标准。
类似这种案件,如果判无罪,怕把犯罪分子放纵了。
如果判有罪,又很容易冤枉无辜。
“疑罪从无”原则指的是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法认定嫌疑人有罪,那便按无罪处理。
当时社会上对这一原则的争论很大,因为担心这会放纵了犯罪分子。
实际上,“疑罪从无”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选择:
到底是宁可冤枉好人不放纵坏人,还是宁可放纵坏人而不冤枉无辜?
“疑罪从无”原则的选择是后者。
我们的建议稿主张将“疑罪从无”原则写入修改稿,但直到刑诉法修改的最后一场讨论会,这件事还没有定下来。
当时,副委员长王汉斌单独找我谈话,我明确建议把“疑罪从无”原则体现在此次刑诉法修订中。
他没有立刻表态,最后他还是拍板将“疑罪从无”写进了此次的刑诉法修订中。
“疑罪从无”原则来之不易,且越来越得到重视和落实。
比如聂树斌案件最后用“疑罪从无”原则平反,这是经典的案例。
搜狐财经&经济杂志: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了第二次大调整,当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陈光中:
我参加了这次修法的所有的专家座谈会。
虽然此次修法的内容相当多,但主要内容有三点。
第一,根据宪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据我所知,这是第一次将宪法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具体法律中,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
比如,我们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该规则指的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采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根据。
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正式的刑事法律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在此次中国刑诉法的修改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是被告人的口供,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比较严格,不搬用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注:
如果口供是非法的,即便通过口供得到的实物是真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对采用严刑拷打或是其他暴力手段得到的证据是要排除的。
这是我国程序公正的重大进步,也是保障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第二,死刑复核的程序从封闭式审核初步走向诉讼化。
死刑复核原来是封闭式的,由最高法院上报,内部进行书面审查核准,然后判定死刑或是发回重审。
现在死刑复核有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
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亲自讯问被告后才能判刑,而且检察院也可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
被告律师也可以申请面见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
第三,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
一是为保护未成年人,专门把未成年人的程序集中在一起,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是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初步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可以自愿和解,但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刑事和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创新,是和谐社会理念在诉讼领域的重要体现。
三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了不能对死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其非法所得财产适用没收程序;
四是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是负部分刑事责任,同时要对这类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总之,这两次修改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完善。
搜狐财经&经济杂志:
您还参与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此次修改与之前有何异同点?
陈光中:
这次修改我没有直接介入,只是提交了书面的修改意见。
前两次修改都是全面的大修改,而2018年主要是对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的大背景是在《监察法》通过之后,使得刑诉法与监察法配套,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
通过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变成了308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修改内容:
第一,修改与《监察法》有关的配套条例。
比如,职务犯罪案件由原来的检察院侦查交由监察委员会调查。
第二,缺席审判制度。
比如,如果犯罪分子死亡或者逃跑了,原先案件就长期没人管。
现在规定,虽然暂时不能抓捕,但是要确认审判。
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用于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真心悔过,法律将给予从宽处理。
过去该政策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适用面很宽,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但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保证案件的真实性,从而避免出现冤案。
《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规定了专门的速裁程序,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种简易程序。
通过这三次修改,刑诉法从制度上和理念上更加完善。
搜狐财经&经济杂志:
在您看来,法治是什么?
有何意义?
陈光中:
法治就是规则之治,要形成法律上的规范,由大家一同遵守。
我们的法治应该是良法善治。
要制定好的法律,让好的行政、司法官员来执行。
古代也有法制,但古代的法制是君主专制的法制,不是现代的法治。
法治的灵魂是公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公正。
离开了公正,法治就失去了它的生命线。
既要讲实体的公正,又要讲程序的公正,二者是互相结合的。
我个人主张一种能动的诉讼平衡价值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要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要并重。
我们要注意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平衡:
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要保障公民应有的自由权,把秩序和自由结合起来。
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
大数据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要,要利用科技进步的有利因素考虑法治的实施。
时代在前进,潮流滚滚向前,法治建设也永远不会停步。
(搜狐智库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
转载自搜狐财经与经济杂志联合打造的“致知100人”系列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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